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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官:“黑砖窑案”能否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目前,山西“黑砖窑案”的窑主、工头、打手已在接受审判。报道称所涉罪名为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三项罪名。此案延发至今,已是人神共愤,山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王满春也表态说山西各级审判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砖窑”事件中的犯罪行为,但如果只以此三项罪名定夺,仍值得商榷。依据报道出来的案情来分析,笔者认为,此案还可以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据《检察日报》报道)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解释如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对照山西“黑砖窑案”,这四个特征是可以对上号的。第一,“黑砖窑”有固定的看管组织,并通过人身虐待等严重犯罪活动对窑工实行严格人身管制,且窑主、工头、打手分工很明确。第二,“黑砖窑”的运作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并通过经济利益养活打手、买通官员,实现更深层次的残酷剥削;第三,人都被打死了,暴力、威胁还用谈吗?第四,已有数名工商人员、公安人员涉案,这不是他们的保护伞吗?因此,山西黑窑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符合标准的。

依刑法规定,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中仅定故意伤害实属不妥,因为打死人一案中,死者是被铁锹打中头部,并于第二天死于砖窑里。按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后果而希望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后果而放纵发生。那么用铁锹打头可以辩解为过失、不经意打了头部,那么明知打了头部知道有危险却不管,任其第二天死亡,这不是间接故意杀人吗?因此,还应在对其他被害人构成故意伤害之外就此次打死人之事再加一个故意杀人罪名。

按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罪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那么,由此看来,黑窑主作为组织、领导者,对打死人一案称不知情的辩解无任何意义。其不仅应对故意伤害负责,还应对故意杀人负责。

同时,对参与的有关政府官员,则应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最高上限是10年,而玩忽职守罪上限是7年,如此,也可一定程度上解决罚当其罪的问题

已浏览500次  发布日期: 9/11/2013 11:12:15 PM  发布: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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