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黄岸 通讯员陈红恩)在南宁市从事导游工作的莫厉(化名),与许多市民一样,手头有了余钱就放心地存入银行。但去年的一场存款冒领风波,却让莫厉亲历了一场储户“告”银行的官司,幸亏,这场官司是她打赢了。
异地取款发现存款被人冒领
去年2月,莫厉在工行某县分理处办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到当年9月29日,莫厉已先后向该卡内存进64603.18元。当年10月9日,莫厉持该卡在南宁市使用时,发现该卡已成为一张空卡,里边的存款被人冒领了64600元,卡内存款余额仅为3.18元。莫厉遂将此情况及时向工行南宁市某分理处作了反映。
当年10月16日,工行某分行营业部向南宁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报案称,2006年10月6日,莫厉已在工行南宁市某分理处办理了“换卡业务”,原因是其所持卡磁条损坏。该行业务员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为其办理了换卡业务,并发放了新的灵通卡。之后,其分别在南宁市某分理处和南宁市某专柜提取现金20000元和44600元。
莫厉在接受调查时说,提款人根本不是其本人,而银行内部录像资料也表明,提款人确实不是莫厉本人。向银行索赔未果之后,莫厉遂诉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该灵通卡的开户行、换卡行赔偿其存款损失64603.18元。
法院审理判决银行如数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6日,一名女子系持假身份证、假卡、凭密码到工行某分理处办理了原告莫厉上述灵通卡的“换卡业务”的。其后,换卡女子分别在被告工行南宁市某分理处取款20000元、工行南宁市某专柜取款44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未能提交原告莫厉授权他人办理换卡业务及原告向他人泄露上述灵通卡相关信息、密码的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工行某县分理处开户,与被告工行某县分理处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工行南宁市某分理处在办理原告该灵通卡的换卡业务过程中,是代为工行某县分理处履行,因此,被告工行南宁市某分理处与被告工行某县分理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被告工行南宁市某分理处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有责任承担防范犯罪的义务。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假卡、假身份证换卡,并将原告灵通卡内的存款取走,商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责任。而原告的灵通卡和密码均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对灵通卡信息和密码泄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工行某县分理处支付原告存款64603.18元,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工行南宁市某分理处系被告工行某县分理处的代理行,其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工行南宁市某分理处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工行某县分理处支付原告莫厉存款64603.18元;驳回莫厉对工行南宁市某分理处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