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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承认受贿4029万 公诉机关称其构成自首
本报讯 昨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涉嫌受贿一案。胡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项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4029万余元的财物金额也给予了认可。胡星表示,自己犯下严重罪行,愿真诚地认罪。
    
    胡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指控,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担任昆明市政府城市规划办主任、昆明市建委主任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建设中大搞钱权交易,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港币及房屋价值共计4029万余元。胡星因为在开发昆明国道东连线建设项目当中,一次性收受有关人员贿赂人民币2200万、港币1000万而创下中国贪官单次受贿最高金额的纪录,被称为中国“城建巨贪”。
    
    今年1月19日,时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的胡星,因为其弟被捕而仓惶出逃,从昆明经上海逃往新加坡。同年2月18日,胡星自愿回国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回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昨日的庭审中,胡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项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4029万余元的财物金额也给予了认可。
    
    公诉机关称其构成自首
    
    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胡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协助司法机关将其收取的赃款全部退还,具有悔罪表现。
    
    胡星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犯下严重罪行,愿真诚地认罪服法。胡星表示自己“从走出去的第一天就想回来”,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其出逃后回国自首情节。
    
    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历时近5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综合新华社、《云南信息报》等媒体报道
已浏览409次  发布日期: 9/11/2013 11:12:15 PM  发布: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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