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田雨、丁冰)“各地法院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排除各种非法干扰,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有效发挥保护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说。
部门保护和地方非法干扰,是长期以来困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地方法院探索指定管辖、提级审理的做法予以肯定。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任务。
奚晓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将于近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个司法文件对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将作出具体规定。
另据介绍,今年1至5月份,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7367件,审结22679件。受理行政赔偿案件1451件,审结774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3144件。
“总体而言,受理和审结的行政案件较去年同期变化不大。”奚晓明说。
最高法院正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改国家赔偿法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田雨、丁冰)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记者4日从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经草拟出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法(法院修改建议稿)。
“目前该稿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过一次,认为有一些问题和意见需要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待进一步完善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
奚晓明还指出,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通过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案件的流程过于简单、缺乏规范等问题也日显突出。
“因此,我们准备在下半年召集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同志,共同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案件,研究制定和修改出两个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细化办案规范。”奚晓明说。
据了解,今年1至5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674件,审结512件,其中决定不予赔偿的101件,撤回赔偿请求及做其他结案处理的273件,决定赔偿的138件,有效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推进再审制度改革依法纠正冤错案件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必须坚决予以改判,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
苏泽林表示,今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推进再审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和再审审判的分立。严把申诉审查立案关和提起再审关,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新的司法统计支持了他的判断:1至5月,各级法院共受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70719件,审结55785件,启动再审17910件,审结11770件。
与此同时,全国法院还进一步畅通涉诉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落实工作责任,化解信访矛盾。统计显示,1至5月,各级人民法院共接待群众来访98万人次,处理群众来信22万余件。
苏泽林强调,要继续加大涉诉信访源头治理力度,建立涉诉信访全程预防机制。积极开展诉讼中的释明工作,增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继续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坚决克服一些法官“一判了之”、转移矛盾的错误思想;运用司法建议等形式,促使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好当事人的生活困难。
最高法院已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田雨、丁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透露,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万鄂湘表示,贯彻和执行好物权法,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国法院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万鄂湘说,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要注意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担保法的衔接问题。物权法第四编在创设诸如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等一些新的制度规则的同时,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由此会引发一些担保法与物权法适用上的衔接问题。
万鄂湘说,首先,应当注意到,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正式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衔接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最后,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也在这个会议上表示,认真学习领会物权法,不仅仅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对行政审判同样重要。
奚晓明指出,物权法虽然属于民法范畴,但其中包含了许多行政法律规范,相当多的条款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如征收征用、不动产登记、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争议。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物权法,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要注意学习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当前特别要注意研究不动产登记和征收征用等方面的问题,为依法审理好涉及物权法的行政案件总结积累经验。”奚晓明要求 |